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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商化妝品這些詞別亂用當心被罰款

導讀:微商化妝品這些詞別亂用當心被罰款,萊雅有限公司在重慶某百貨有限公司“歐萊雅”專柜發(fā)布印刷品廣告,其內容含有“法國碧歐泉8天、肌膚猶如新生愈顏、彈潤、透亮源自活源精

今年11月,歐萊雅(中國)有限公司因虛假宣傳,被重慶有關部門判定罰款20萬元。通告顯示:歐萊雅(中國)有限公司在重慶某百貨有限公司“歐萊雅”專柜發(fā)布印刷品廣告,其內容含有“法國碧歐泉8天、肌膚猶如新生愈顏、彈潤、透亮源自活源精粹的愈顏力、奇跡水肌底精華露、無論年齡,無論肌膚狀態(tài)、8天肌膚猶如新生、明星達人摯愛之選、眾人見證8天奇跡、肌膚問題一并解決、68800人已經見證奇跡水帶來的肌膚新生……”等用語。

哪些化妝品廣告用語屬于虛假宣傳?12月25日,國家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(以下簡稱“國家藥監(jiān)局”)發(fā)表了題為《識別化妝品違法宣稱和虛假宣傳》的文章進行了明確。

文章稱,根據《化妝品標識管理規(guī)定》《化妝品命名規(guī)定》《化妝品命名指南》等文件要求,化妝品宣稱用語應根據其語言環(huán)境來確定,禁止表達的詞意或使用的詞語包括但不限于“速效”、“超強”、“全方位”、“特級”、“換膚”、“去除皺紋”等絕對化詞意等。

此外,如只添加部分天然產物成分的化妝品,但宣稱產品“純天然”的,屬虛假性詞意。

化妝品宣傳禁止使用“生發(fā)”等詞

12月25日,國家藥監(jiān)局在其官網發(fā)表了題為《識別化妝品違法宣稱和虛假宣傳》的文章,文章表示,化妝品是指以涂擦、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,施用于皮膚、毛發(fā)、指甲、口唇等人體表面,以清潔、保護、美化、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(yè)產品,其作用溫和,只是起到輔助作用。

國家藥監(jiān)局指出,化妝品禁止使用夸大性詞意。如“專業(yè)”可適用于在專業(yè)店或經專業(yè)培訓人員使用的染發(fā)類、燙發(fā)類、指(趾)甲類等產品,但用于其他產品則屬夸大性詞意。

同時,國家藥監(jiān)局強調,化妝品宣傳中禁止使用醫(yī)療術語、明示或暗示醫(yī)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。如“處方”、“藥用”、“治療”、“解毒”、“抗敏”、“除菌”、“無斑”、“祛疤”、“生發(fā)”、“溶脂”、“瘦身”及各類皮膚病名稱、各種疾病名稱等。

除了禁用含有醫(yī)療術語、明示或暗示醫(yī)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,醫(yī)學名人的姓名也禁止在化妝品產品中進行宣傳。如扁鵲、華佗、張仲景、李時珍等。對于已經批準的藥品名,如膚螨靈等,也不能使用于化妝品宣傳中。

此外,與產品的特性沒有關聯,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意也禁止在化妝品宣傳過程中使用,如解碼、數碼、智能、紅外線等。對于超范圍宣稱產品用途的用語,如特殊用途化妝品宣稱不得超出《化妝品衛(wèi)生監(jiān)督條例》及其實施細則規(guī)定的特殊用途化妝品含義的解釋。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不得宣稱特殊用途化妝品作用。

國家藥監(jiān)局還表示,庸俗性詞意和封建迷信詞意也不得用于化妝品宣傳中。如“裸”用于“裸體”時屬庸俗性詞意,不得使用;用于“裸妝”(如彩妝化妝品)時可以使用。如鬼、妖精、卦、邪、魂。又如“神”用于“神靈”時屬封建迷信詞意;用于“怡神”(如芳香化妝品)時可以使用。

對此,國家藥監(jiān)局稱,對于具有夸大效果、明示或暗示具有醫(yī)療作用、或者頗具煽動性的宣傳用語,消費者應理性對待。

多個化妝品品牌曾因涉嫌虛假宣傳被罰

國家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發(fā)布的《2018年消費者投訴舉報呈現八大特點》顯示,2018年,全國市場監(jiān)管部門共收到消費者投訴、舉報、咨詢1124.96萬件,比去年同期增長20.74%。其中,升級類消費投訴猛增,化妝品消費投訴同比增長排名第一,高達246.7%。網購投訴高速增長,其中虛假廣告成為主要投訴問題。

而近年來,化妝品公司因各種形式的虛假宣傳被國內外監(jiān)管部門處罰的案例并不少見:

2014年,法國歐舒丹因有兩款產品的廣告宣傳有纖體功效,被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(FTC)處以45萬美元的懲罰;同年,雅詩蘭黛旗下倩碧的Repairwear Laser煥妍活力系列產品,因廣告宣傳語誤導消費者,被意大利監(jiān)管部門處罰40萬歐元。

2016年,上海韓束化妝品有限公司投放電視廣告推銷其化妝品“曬美白”,被工商部門認為其廣告構成虛假宣傳,罰款110萬元。

2018年,上海紐頓美容儀器設備有限公司在廣告中使用了“醫(yī)學級玻尿酸含量5%的爽膚水”等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、醫(yī)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,上海市嘉定區(qū)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,罰款10萬元;同年,重慶予然茹植生物科技在網店稱其滋養(yǎng)液產品可增長毛發(fā),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區(qū)分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,罰款2萬元。

2019年11月26日,重慶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公布的十大虛假違法廣告典型顯示,歐萊雅(中國)有限公司因虛假宣傳,被判定罰款20萬元。

消費者遇到化妝品虛假宣傳應該如何維權?

廣東省消委會法律顧問陳北元律師表示,消費者有監(jiān)督的權利,發(fā)現有宣傳不規(guī)范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,可以主動向工商部門投訴。據悉,按照我國廣告法,一般情況下針對虛假宣傳的處罰是廣告費用的3倍以上、5倍以下的罰款,或者是20萬以上、10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
因為虛假宣傳構成欺詐行為的,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55條規(guī)定,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,增賠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,即“退一賠三”,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,為500元。

通過線上渠道如電商平臺、微商等消費遇到虛假宣傳,應該向誰索賠?陳北元介紹:“微商、發(fā)布者、電商平臺甚至廣告代言人都應該承擔責任。”按照廣告法第38條規(guī)定,發(fā)布虛假廣告,欺騙和誤導消費者,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,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。廣告經營者、廣告發(fā)布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、制作、發(fā)布的,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。“電商平臺既是廣告發(fā)布者,也是廣告經營者,屬于二合一的角色,對店鋪發(fā)布廣告應有審核機制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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